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交易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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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交易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二六二號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所為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二六二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以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二六二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本院認為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故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張世賢
法官洪榮家
法官周玉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瓊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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