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親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親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否認婚生子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親字第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兼法定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否認婚生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八五七號偽造文書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丙○○因疑似與他人同居生育之子登記為原告所有涉有偽造文書犯罪嫌疑,目前經本院向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告發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張珈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黃雅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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