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О四號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史乃文律師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等因強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三年三月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