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確任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四六號
聲請人奧地利商汎沃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劉宗欣 律師相對人丙○○○即被告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卓源圖」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李瑜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吳政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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