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9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訴字第9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901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之4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李佩娟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4年5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24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5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張盛喜法官李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
書記官唐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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