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訴字第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71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
選任辯護人 陳聰敏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均自九十四年十一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3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6月3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4年9月2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已屆滿。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4年11月2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11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黃仁松法官謝宏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
書記官熊惠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