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更(一)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更(一)字第15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 孫妙岑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拾月參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94年5月31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4年8月30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再裁定自民國94年8月31日起,延長羈押2月,至民國94年10月30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10月3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陳啟造法官黃壽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
書記官高惠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