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49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4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492號聲請人 邱宜怡 (即 邱武雄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884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8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志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49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1│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6-NX-30482-2│股票│1│184│├──┼─────────────┼───────┼──┼──┼──┤│2│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6-NX-34692-0│股票│1│40│└──┴─────────────┴───────┴──┴──┴──┘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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