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80號原告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榮田 訴訟代理人 方金寶 律師
李俊瑩 律師 吳峻亦 律師被告 黃文財 訴訟代理人 杜英達 律師
陳怡秀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一百零一年度易字第五五七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黃文財涉有詐欺取財等犯罪嫌疑,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19024號、101年度偵字第4086號、101年度偵字第8276號提起公訴,現由本院刑事庭以101年度易字第557號案件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書記官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