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401號原告社團法人台北市湖北省黃安縣同鄉會法定代理人 劉正源 訴訟代理人 張泰昌 律師複代理人 陳淑玲 律師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
處(即王子法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鄭有諒 訴訟代理人 葉子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點第㈡部分最後一行中關於借名登記與「 鄭知信 」之記載,應更正為「王子法」。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書記官蔡雲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