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950號原告 陳林寶華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沛珍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叁拾肆萬零貳佰玖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萬叁仟陸佰陸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及調解裁判費共計新台幣叁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萬零陸佰陸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