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補字第1003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1003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宇君  
訴訟代理人  劉德明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信吉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699元,應
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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