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簡字第136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揚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2月1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應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2,6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鄧德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書記官張嘉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