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醫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醫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醫字第13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 律師複代理人丁○○被告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戊○○被告甲○○被告乙○○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慶崇 律師前列三人共同複代理人 林伸全 律師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4年度上字第716、720、721號過失傷害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乙○○涉有過失傷害犯罪嫌疑,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4年度上字第716、720、721號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成立與否,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7月7日
書記官黃鴻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