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監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改定監護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監字第150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變更監護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佰參拾伍元正或等值郵局匯票。
二、相對人父母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4年7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學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7月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