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730號原告萬通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仟參佰柒拾萬玖仟捌佰零柒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與提高徵收後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拾玖萬陸仟貳佰玖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拾玖萬伍仟貳佰玖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4年7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添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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