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556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4年6月6日以裁定命其於送達時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14,157元,此項裁定已於94年6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碧雀
法官陳添喜法官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7月7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