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醫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醫字第13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 律師複代理人 薛任智 律師複代理人丁○○被告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戊○○被告乙○○被告辛○○即甲○○之被告庚○○即甲○○之被告壬○○即甲○○之被告己○○即甲○○之法定代理人癸○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慶崇 律師複代理人 林伸全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2月16日下午2時20分在本庭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書記官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