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520號原告阿羅哈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鈴 訴訟代理人 李俊岳 被告甲○○被告國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寶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係因侵權行為涉訟,行為地為台南縣新營市○道○號○路289公里700公尺處,惟被告二人住所地分別在台中市、高雄市境內,並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廿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冰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7月7日
書記官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