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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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741號原告正鈞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賀中原
號六樓被告華訊電腦有限公司
樓之一法定代理人楊高彥
樓之六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25,8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7月7日
書記官黃鴻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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