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醫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醫字第13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 律師被告戊○○
丁○○己○○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戊○○、丁○○、己○○、丙○○為被告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於本件起訴後之民國96年1月23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戊○○、丁○○、己○○、丙○○,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因上開繼承人迄今均未聲明承受訴訟,揆諸前揭法條規定,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戊○○、丁○○、己○○、丙○○等人為被告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書記官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