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花補字第126號
原告 韓佩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 任增明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前經原告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該法院移送前來(111年度壢簡字第2039號),惟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