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2226號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呂承謚
被告 劉豐田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附表關於「大東勢區」之記載,應更正為「東勢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