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26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湖簡字第260號

原告 林建呈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 律師

施懿哲 律師

被告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彭雨薇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湖簡字第260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2年4月12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許凱翔

法院書記官許慈翎

通譯白珊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確認被告持有原告所簽發如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213號裁

定主文所示之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事實要領引用兩造書狀及今日言詞辯論筆錄。

二、本件被告因重大過失逾時提出防禦方法及證據調查聲請,依

民事訴訟法第196條第2項之規定,應認受失權效之制裁。

經排除被告今日始庭呈書狀之防禦方法後,被告復無其他答

辯,故應認原告之訴有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翎

               法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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