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湖簡字第260號
原告 林建呈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 律師
施懿哲 律師
被告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彭雨薇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湖簡字第260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2年4月12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許凱翔
法院書記官許慈翎
通譯白珊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確認被告持有原告所簽發如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213號裁
定主文所示之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事實要領引用兩造書狀及今日言詞辯論筆錄。
二、本件被告因重大過失逾時提出防禦方法及證據調查聲請,依
民事訴訟法第196條第2項之規定,應認受失權效之制裁。
經排除被告今日始庭呈書狀之防禦方法後,被告復無其他答
辯,故應認原告之訴有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翎
法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