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752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秋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芷瑄 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書記官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