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7292號
原告 許雅筑
訴訟代理人 林庭宇 律師
被告中華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德
訴訟代理人 林瑋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