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423號
兼
法定代理人 郭肯睿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書記官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