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更一字第19號
上訴人即
被告 陳凱琦
上列上訴人陳凱琦與被上訴人 陳衣甯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3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