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581號

原告 李靜雯

訴訟代理人 陳姿捷

被告 黃榮華

訴訟代理人 陳萃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提出行照、修理費用單據及車輛受損照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5月23日下午2時55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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