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行專訴字第33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1年行專訴字第3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33號原告 顏宏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
參加人 張楳禎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楳禎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9年5月27日以「一種高耐腐蝕隔膜閥」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90385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張楳禎以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4項及第108條準用第26條第2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4項規定,於100年10月28日以(100)智專三(三)02063字第1002097980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1年3月6日經訴字第10106102020號決定駁回,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張楳禎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張楳禎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何君豪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書記官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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