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99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99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9930號債權人 葉美伶 債務人 鄭鳳清
號債務人 紀春源
一、債務人鄭鳳清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鄭鳳清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紀春源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民法第七三九條、第七四五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所提出之借據影本,內載債務人紀春源為借款之保證人,且並無載明有拋棄先訴抗辯權之情事,又未據債權人證明其已就主債務人鄭鳳清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是債務人紀春源所負之責任係普通保證,則依民法第七四五條之規定,須債權人對債務人鄭鳳清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始由債務人紀春源給付之,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紀春源與債務人鄭鳳清共同給付部分,即非正當,應予駁回。次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應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民法第二○三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與債務人間並無約定利率,自應以法定週年利率百分之五為計息之利率,債權人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超過第一項准許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書記官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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