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5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549號聲請人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慶餘 代理人 王成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0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書記官曾東紅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編號1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大安分行109年5月12日5,000元P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