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字第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合夥出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717號上訴人 張馨予 訴訟代理人 黃建復 律師被上訴人 鄭忠明
何玉枝 鄭錦雲 鄭志堅 溫慧芬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 律師
劉金玫 律師 許峻鳴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胤瑮
法官楊舒嵐法官許勻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書記官秦湘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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