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5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531號聲請人 廖柏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5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0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秀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書記官何明芝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53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編號1財團法人 張榮發 基金會 鍾德 美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民權分行108年5月21日12,000元HB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