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簡字第245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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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簡字第2451號
原 告 林宜君
被 告 曾建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
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2項、第436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
適格,係指當事人就具體特定之訴訟,得以自己之名義為原
告或被告,而受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本案判決之資格而言
。又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其當事人適格有欠缺者,法院毋
庸命其補正。
二、本件原告起訴,係依房屋租賃契約之約定,請求承租新北市
○○區○○路○段○○○號5樓套房之被告給付尚欠租金及遷
讓返還租賃房屋,然查,系爭房屋租賃契約關係係存在訴外
人 林澤祥 與被告間,此有房屋租賃契約書在卷可憑,自應由
租賃契約之權利主體即林澤祥向被告提起本件訴訟,原告既
非系爭房屋租賃契約之當事人,其逕以自己為原告請求被告
給付租賃及遷讓返還租賃房屋,揆諸前開說明,當事人適格
即有欠缺,且無從命原告補正。故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依其
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
決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書記官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