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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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98號
原告 田麗紅
訴訟代理人 李談池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保險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3,8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書記官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