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簡字第15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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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簡字第1547號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羅天君

李怡萱

被告 高吉達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6日宣告辯論終結,並定於109年12月30日宣示判決。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張淑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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