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小字第28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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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2866號
原   告  蕭萬成
被   告  楊若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承攬被告委託位於臺北市○○區
○○○路○○○巷○弄○○號房屋裝修工程,請求被告給付工程
款,而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為新北市○○區○○○路
○○○號10樓之1,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1份在卷
可佐,則本件契約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非位於本院轄區,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考量兩造應訴
之便,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書記官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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