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小字第210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小字第2108號原 告 吳依庭 被 告 黃蘭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十分,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吳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