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小字第21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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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小字第2108號
原   告  吳依庭
被   告  黃蘭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
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
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十分,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二
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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