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小字第1603號
原 告 楊武凌
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49條
第1項第6款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4日
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於同月22日寄存送達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分局二分局陽明派出所,原告並於同
月25日領取,有送達證書及電話紀錄附卷可稽,原告復就該
項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106年度小抗字第4號裁定駁回抗
告確定在案。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及本院答
詢表在卷足據,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49條第1項第
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書記官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