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小字第1059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張恩綺
莊政潔
被 告 吳剛魁 律師即 黃秀蓁 之遺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吳岳龍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五日下午
二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書記官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