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補字第235號
原 告 陳宜瑾
上列原告與被告 趙子雄 間請求給付押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千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