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小字第2068號
原 告 長谷玫瑰華城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姚珮敏
訴訟代理人 林泰吉
被 告 劉繼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街○○○巷○號11樓,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
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
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書記官鄭淑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