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小字第9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字第92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石偉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戶籍地為臺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此
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1份在卷可稽
,依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被告現住居所在之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
書記官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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