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救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救字第21號
聲 請 人 FranklinAntonioGonzalezRuiz( 宮傅仁 )
訴訟代理人  申哲 律師
相 對 人  劉倖如 即企鵝家族美語短期補習班
上列當事人間訴訟救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4日所為之裁
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GonzalezRuizFran
klin( 宮博仁 )」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FranklinAntonioG
onzalezRuiz(宮傅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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