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簡字第212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劉火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天送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47,2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經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瑤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