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7765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張易華 住臺北市○○區○○路○○○號4樓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祭祀公業 王觀蔭
設臺北市○○區○○路○○號4樓
法定代理人 王正騰 住新北市○○區○○路○○號2樓之2
王鴻圖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王立群 住臺北市○○區○○路○○○號
訴訟代理人 楊政雄 律師
複代理人 陳美華 律師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王世榮 住新北市○○區○○○路○○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5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因未獲會晤本人
,於民國105年6月20日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有卷
附送達證書可憑。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在卷可稽,其
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
書記官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