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小字第90號
上 訴 人 陳榮昌
被 上訴人 公業 陳隆順
法定代理人 陳金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
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又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前段、第442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此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準用之,此觀同法第43
6條之1第3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5年8月4日送達上訴人,此有卷附
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人延至105年9月5日始提起上訴,此有
本院收狀章戮蓋於上訴理由狀右上角可稽,依上說明,顯已
逾上訴期間,應予駁回。
三、 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詹秀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書記官陳瑤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