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389號
原 告 黃輝星
訴訟代理人 王庭鴻 律師
上列原告提起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 謝芳茂 及其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謝芳茂繼承系統表暨補正被告年籍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經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瑤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