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5年度斗補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389號
原   告  黃輝星
訴訟代理人  王庭鴻 律師
上列原告提起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 謝芳茂 及其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謝芳茂繼承系統表暨補正被告年籍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經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瑤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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