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393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國釧
訴訟代理人 張光賓
原告與被告 陳勝雄 間損害賠償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5083元,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瑶芳